鄉鎮檔案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檔案工作,推進鄉鎮檔案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鄉鎮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檔案是指鄉鎮黨委、政府、人大、群團組織(以下簡稱鄉鎮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在各項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鄉鎮檔案工作是鄉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基礎性、支撐性工作,在推進鄉鎮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條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把檔案工作納入鄉鎮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考核體系,納入領導目標管理責任制,納入鄉鎮各部門和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等機構職責范圍,切實解決設施設備、人員和經費等實際問題。
第五條 鄉鎮檔案工作在上級檔案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實行統一領導、科學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利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協調有關部門對鄉鎮檔案工作給予政策、資金、項目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條 鄉鎮應當明確分管檔案工作領導,建立檔案工作協調機制,處理鄉鎮檔案工作重要事項。
第九條 鄉鎮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部門(以下簡稱鄉鎮檔案部門),主管本鄉鎮檔案工作,其職責包括:(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三)對鄉鎮機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集中管理本鄉鎮機關的檔案;
(五)開發檔案資源并提供利用;
(六)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
(七)按照規定向縣級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八)開展檔案宣傳、培訓,做好檔案統計等工作;
(九)對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及村級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條 鄉鎮檔案人員應當政治可靠、忠于職守,具備做好檔案工作所需要的知識與技能,并保持相對穩定。檔案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鄉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工作,確保檔案完整、安全,便于利用。
第十二條 鄉鎮應當加強檔案室建設,有條件的可設立鄉鎮檔案館。
第十三條 鄉鎮應當設置適宜檔案安全保護和利用的檔案庫房、業務和技術用房、辦公用房。檔案庫房應當根據檔案載體類型分別或分區設置,庫房面積應當滿足檔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
第十四條 檔案庫房應當遠離自然災害易發地段和易燃易爆等場所,不得毗鄰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不宜設置在地下。
第十五條 檔案庫房應當按照防火、防盜、防水(潮)、防光、防塵、防磁、防高溫、防有害生物等要求,配備保障檔案安全所需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檔案柜架、檔案盒等裝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使用密集架的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鄉鎮檔案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庫房管理,定期檢查檔案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八條 鄉鎮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采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保存要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鄉鎮機關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門整理完畢后向鄉鎮檔案部門歸檔,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單位整理歸檔。
第十九條 鄉鎮應當根據本辦法編制本鄉鎮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縣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機構或職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并重新報審。
第二十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按照有關規章、標準區分類型,分別整理:(一)文書類按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 22)、《文書檔案案卷格式》(GB/T 9705)進行整理;(二)科技類按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范》(DA/T 28)進行整理;(三)會計類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 號)、《會計檔案案卷格式》(DA/T 39)進行整理;(四)聲像類按照《照片檔案管理規范》(GB/T 11821)、《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范》(DA/T 50)、《錄音錄像檔案管理規范》(DA/T 78)進行整理;(五)實物類按照實物類別或保管期限,以件為單位進行整理。鄉鎮在專項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整理。電子文件按照《黨政機關電子公文歸檔規范》(GB/T39362)、《政務服務事項電子文件歸檔范圍》(DA/T 85)、《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 18894)進行整理。
第二十一條 文件材料應當及時歸檔。文書類文件材料于次年6 月底前歸檔;科技類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動結束后及時歸檔;會計類文件材料可由會計部門在會計年度終了后保管1 年,于次年3 月底前歸檔;照片、錄音錄像等聲像類材料在活動結束或辦理完畢后隨時歸檔;采用辦公自動化或其他業務系統的,應當隨辦隨歸。歸檔時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為原件,且真實、準確、齊全、完整。文件材料歸檔時,交接雙方應當根據歸檔目錄清點核對,并履行交接手續。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據為己有。
第二十三條 鄉鎮機關檔案由鄉鎮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鄉鎮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原則上自行保管;不具備安全保管條件的,可由鄉鎮檔案部門代管。涉密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鄉鎮應當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經鑒定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銷毀,鑒定報告與銷毀清冊永久保存。鑒定工作由分管檔案工作負責人、檔案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組成鑒定小組進行。
第二十五條 鄉鎮檔案部門應當編制多種形式的檢索工具,開展檔案資源開發利用工作,規范利用程序,做好利用效果登記。
第二十六條 鄉鎮檔案部門應當定期對檔案保管、檔案利用、設施設備和人員等情況進行統計。
第二十七條 鄉鎮檔案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綜合檔案館移交鄉鎮機關檔案,并同時移交檢索工具、編研成果。電子檔案移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鄉鎮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明確檔案安全責任,開展經常性檔案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十九條 鄉鎮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工作,推動檔案信息化與各項信息化工作協調發展,將檔案查閱服務納入鄉鎮公共服務事項。鄉鎮政務信息系統開發與實施應當考慮檔案管理需求。
第三十條 鄉鎮檔案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置必要的檔案信息化設施設備,使用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有序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推進鄉鎮數字檔案室、數字檔案館建設。
第三十一條 鄉鎮應當加強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化成果管理,委托其他機構進行檔案數字化、信息化服務的,應當對受托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水平統籌規劃鄉鎮檔案信息化工作,協調相關部門為鄉鎮搭建網絡利用平臺、加強檔案數字資源建設、實現跨區域跨部門利用等提供條件保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統一部署區域性的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縣級綜合檔案館應當為鄉鎮檔案信息化提供支持,為鄉鎮檔案數字資源備份提供便利,保障檔案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