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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檔案管理條例(2016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證檔案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檔案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市、縣(市、區)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對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指導。
第七條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檔案機構,配備檔案人員,集中保管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指導。
國家級和省級經濟園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民營經濟區等)管委會,負責管理本區形成的檔案,對本區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業務指導,并接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政府及其部門設立的非常設機構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檔案的收集和管理。
第八條行政村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工作,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九條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電子文件歸檔、電子檔案移交和長久保存的標準及制度,加強對電子檔案流轉全過程的監督指導,確保電子檔案規范管理。
各單位應當加強電子文件的管理,在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其電子文本和電子目錄。
第十條檔案工作人員須經專業知識培訓,并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與保護
第十一條各級各類檔案機構應當加強檔案的搶救和保護工作,保障信息安全。對重要、珍貴的破損檔案進行搶救保護;對重要傳統檔案、重要電子檔案實施異地異質備份。
檔案整理、修復、數字化、編研、展覽、安全保衛、檔案館庫物業管理等事務性工作可以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服務。
第十二條對國家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期限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移交或者據為己有。
第十三條移交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于市、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接收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應當向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單位或者個人保存的屬于國家所有的建國前的檔案,應當向市或者縣(市、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屬于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接收的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
(四)屬于各單位檔案機構管理范圍的檔案,應當分別按照各類檔案的規定期限歸檔;
(五)撤銷單位的檔案,應當指定專人將檔案材料收集齊全,按照規范整理、編目,從宣布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的,應當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所屬各單位編印的報刊和其他出版物,應當從出版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一式五份。
第十五條鼓勵集體和個人向檔案館捐贈、寄存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重點建設工程和科研項目檔案驗收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直屬單位、市屬大中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應當列入國有資產的管理范圍。因兼并、破產或者產權發生其他變動,其檔案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各單位應當將檔案館、庫建設列入基建計劃,對不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逐步重建或者改建。檔案館、庫的周邊環境應當予以保護。
檔案館、庫的新建或者改建,檔案設施的購置,檔案的管理、保護、修復等費用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單位的年度財政財務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