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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加強公安派出所檔案建設,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現實斗爭服務,公安部對《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辦法(試行)》(公通字〔1994〕12號)進行了修訂,并經國家檔案局審核同意。公安檔案管理規定現將修訂后的《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隨時報部。
公安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派出所檔案的制度化、規范化、現代化管理,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公安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公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派出所檔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本轄區實施治安行政管理、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視聽等材料。
第三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對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檔案室和各項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檔案人員,并將檔案工作列入工作計劃和考核范圍。
第四條公安派出所檔案分為業務、戶籍、文書、視聽等門類。
第二章業務檔案
第五條重點人口卷
公安派出所根據公安部重點人口管理工作的規定,對列管、撤管的重點人口(包括暫住人口中的重點人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應建立重點人口卷。已查實的有法律效力的材料,為正卷;內部審批的和未經查實的材料,為副卷。
正卷存放:
(一)調查處理的意見、考查和結論材料;
(二)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保證書、具結悔過書、出監鑒定、執行通知書以及解除勞教,宣告緩刑、假釋,判處管制、拘役、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批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法律文書;
(三)社會關系及經常交往人員材料;
(四)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物證、視聽材料(物證實物應分開存放);
(五)已查實的檢舉、調查等證據材料;
副卷存放:
(一)撤管、變類審批表;
(二)確定列管對象的報告,呈批表及審批等材料;
(三)內部填制的各種登記表、照片、指紋、筆跡、血型(毛發)、綽號
(四)未經查實的重大嫌疑線索和檢舉材料;
(五)積累的歷次表現或撤管材料;
(六)耳目提供未證實的材料;
(七)重點人口定期考察材料;
(八)其他有參考價值,但不宜對外的材料。
第六條偵查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偵查一般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偵查案卷。
卷內存放:
(一)報案材料;
(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
(三)犯罪嫌疑人照片和傳喚通知書;
(四)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照片、鑒定材料;
(五)檢舉和調查材料;
(六)訊問筆錄、詢問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材料;
(七)結案或銷案材料;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治安管理處罰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治安管理處罰案件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治安管理處罰案卷。
卷內存放:
(一)治安管理處罰審批表,處理、調查報告;
(二)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和被處罰人員照片、回執;
(三)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記表;
(四)傳喚證;
(五)暫扣物品清單、發還收據;
(六)因違反治安管理沒收財物收據、罰款收據、保證金收據、上交的罰沒款收據;
(七)訊問、詢問筆錄;
(八)調查證據材料;
(九)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材料;
(十)醫院傷情鑒定單、經濟賠償協議書、擔保書和醫藥費憑證、賠償費收據;
(十一)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八條耳目卷
經公安派出所所長批準建立的耳目,在對其審批、考查、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耳目卷。
卷內存放:
(一)建立耳目報告、登記表、審批表;
(二)耳目代號;
(三)耳目的歷史、社會關系、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的審查材料;
(四)對耳目工作考察教育、獎懲材料;
(五)對耳目使用意見材料;
(六)耳目生活補助單據;
(七)向耳目布置工作記錄;
(八)耳目送交的情報、書面報告;
(九)耳目口頭匯報記錄、核實材料;
(十)與耳目聯系有保存價值的信件和電話記錄;
(十一)撤銷耳目的報告及領導批示;
(十二)耳目停止使用和死亡材料;
(十三)耳目關系轉移和交接手續材料;
(十四)其他有價值的材料。
第九條事故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調查處理一般交通、治安、自然災害事故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事故案卷。
卷內存放:
(一)事故情況報告;
(二)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草圖、物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筆錄;
(四)鑒定材料;
(五)對事故處理意見及調解材料;
(六)對事故責任者處罰裁決書、罰款及賠償收據;
(七)當事人申訴材料;
(八)其他與事故有關的材料。
第十條船舶卷
公安派出所在對船舶管理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船舶卷。
卷內存放:
(一)船舶登記表、出海船舶戶口登記表;
(二)船民變動情況表、冊;
(三)船(漁)民社會關系材料;
(四)船只發生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情況登記表;
(五)香港、澳門、臺灣船舶停泊登記表。
第十一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管理卷
公安派出所在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管理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管理卷。
卷內存放:
(一)審批表;
(二)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和有關材料;
(三)工作人員登記表和審查材料;
(四)各項工作規章制度(如治安工作責任制度、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住宿登記和門衛值班制度、財物保管制度等);
(五)治安保衛組織和安全保衛工作檢查材料;
(六)重點人口和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等幫教對象登記表;
(七)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情況登記表;
(八)火災及其他事故材料;
(九)檢查整改材料。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卷公安派出所在對本轄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卷。
卷內存放:
(一)企業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
(二)保衛組織(包括治保、消防組織)情況、保衛人員名冊、照片及登記材料;
(三)各項保衛制度;
(四)重點要害部位登記表;
(五)貴重物品保管情況登記表;
(六)危險、爆炸物品保管情況登記表;
(七)重點人口、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等幫教對象登記表;
(八)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發案、破案以及治安災害事故登記表;
(九)治安檢查評審,獎懲材料等。
第十三條備查卷
公安派出所對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的材料、以及其他卷無法包括的材料,應建立備查卷。
第十四條重點人口卷、偵查案卷、治安管理處罰案卷、耳目卷、事故案卷、船舶卷、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管理卷、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卷、死亡人員卷、備查卷,以個人、單位或案件建檔,按一個單位一卷、一案一卷、一人一卷、一人多卷或多人一卷整理,分類編目,集中存放。一人或一案的材料要集中,對象被多次處理的,按處理時間先后排列。
重點人口卷、備查卷,城市以轄區門牌順序、農村以村統一編排卷號。
第三章戶籍檔案
第十五條常住戶口卷
公安派出所在戶口管理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常住戶口卷。
卷內存放:
(一)戶口遷移證,戶口審批材料,戶籍證明材料;
(二)出生證、死亡證、遷出、遷入、變更登記簿冊;
(三)換發的舊常住人口登記表、常住境外人員登記表。
第十六條暫住戶口卷
公安派出所對外地在本轄區經商、務工、從事第三產業等人員管理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暫住戶口卷。公安派出所對在本轄區的境外人員管理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臨時來華人員管理卷。
卷內存放:
(一)暫住證的存根、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存根;
(二)暫住戶登記表、居民身份證號碼、照片;
(三)暫住戶原籍區、鄉政府或公安機關證明;
(四)租賃房主的合同或證明和務工單位證明或營業證明;
(五)群眾檢舉、調查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暫住戶違法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可根據其性質和內容歸入各有關業務檔案內。
第十七條船民卷
公安派出所在對船民管理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船民卷。
卷內存放:
(一)申請《船民證》、《臨時船民證》或《臨時出海船民證》登記表;
(二)船、漁民歷史審查表及調查材料;
(三)船、漁民現實表現和獎懲材料;
(四)船民進出港或流動情況登記表。
第十八條居民身份證卷
公安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證管理中形成的材料,應建立居民身份證卷。
卷內存放:
(一)本轄區領證人員基本情況,包括16周歲以上人員及當年進入16周歲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和緩發、暫不發證及漏發證人員登記表;
(二)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憑證、存根及登記表;
(三)居民身份證各項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四)居民身份證變更申請表;
(五)居民身份證編號順序碼登記表;
(六)居民身份證收繳登記表;
(七)居民身份證查驗、查詢情況登記表;
(八)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件查處的有關材料;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四章文書檔案
第十九條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計劃、總結、年報、月報、會議記錄、敵社情簡報、專題報告和各種登記薄冊、統計報表等應建立文書檔案。
上級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對公安派出所發的指示、規定、辦法、條例、細則、重要通知、通報等文件材料,應該和所形成的相應材料一并立卷歸檔。
第二十條文書檔案按照本系統上級機關文件材料立卷歸檔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視聽檔案
第二十一條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照片、錄音、錄像、磁盤、光盤等媒體材料應建立視聽檔案。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常住戶口、暫住戶口和工作對象信息定期拷貝的磁盤,應建立磁盤檔案。
第二十二條視聽材料按照《公安機關聲像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組卷。
第六章保管、利用、銷毀
第二十三條公安派出所應當有保管檔案的專用庫房,并落實防火、防光、防潮、防蟲、防鼠、防盜、防塵、防高溫等安全措施,保證檔案材料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公安派出所領導應負責對本所立卷歸檔情況進行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確保檔案材料的安全完整。專職或兼職檔案人員負責全所檔案材料的管理和利用;責任轄區民警負責本責任區有關檔案材料積累和立卷;戶籍簿冊由檔案人員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立卷由承辦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為便于查詢、使用和統計,應制作必要的目錄索引或人物卡片,有條件的可編制計算機程序,逐步實現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檢索現代化。各外勤(戶籍段)民警對責任區內材料還應建立材料登記簿。
第二十六條建立內、外勤聯系制度。檔案員與外勤民警之間應當及時溝通情況。對各類人員情況的變動,檔案員應當通知外勤民警;檔案員收到新轉來或外勤送來的對象材料,在歸案后,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外勤民警。
第二十七條檔案的轉遞。檔案應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管理,戶口遷出后,由戶籍民警在一個月之內將重點人口、戶籍檔案轉遞到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檔案員要辦理做好交接手續。外來人口違法犯罪材料,由發案地公安派出所保存,并將情況通報違法犯罪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八條建立檔案材料的保密、借閱制度。公安派出所檔案材料屬公安機關內部機密,提供利用時應當分清內外。重點人口副卷、耳目卷不得對外提供。其他可對外提供的檔案員(內勤)應嚴格履行借閱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不歸檔材料及其銷毀。
下列材料不歸檔:
(一)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
(二)從有關單位摘抄的無利用價值的材料;
(三)文書檔案中的重份文件及無用的底稿等;
(四)各類重復表格、重份材料、聯系工作介紹信;
(五)其他無保留價值的材料。
銷毀不歸檔材料要逐份登記,經公安派出所領導批準和上級機關檔案部門復核后銷毀。
第三十條公安派出所檔案的檔號和保管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的檔號劃分
根據公安派出所的特點和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等三個規章的統一分類原則,業務檔案以漢語拼音字母PY為標志,分類PY1、2……9;文書檔案pw按年代;戶口檔案PH;視聽檔案PS(編號)。
(二)公安派出所檔案保管期限
業務檔案:
1、重點人口卷――長期
2、偵查案卷――長期
3、治安管理處罰案卷――長期
4、耳目卷――長期
5、事故案卷――短期
6、船舶卷――長期
7、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管理卷――長期
8、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卷――長期
死亡人員卷
9、備查卷――長期
戶籍檔案:
1、常住戶口卷――永久
2、暫住戶口卷――短期
3、船民卷――長期
4、居民身份證卷――長期
文書檔案:
1、計劃、總結、年報――永久
2、專題報告、會議記錄――長期
3、敵社情簡報――短期
4、各種登記簿冊――長期
5、月、季度報表――短期
6、上級來文卷――長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四類分子卷和死亡人員卷。
鑒于四類分子檔案是歷史的產物,原卷不再重整。應向縣、市公安局移交,統一管理。凡被公安機關處理過或是被派出所作為工作對象的人員死亡,應將死亡人員登記表及有關材料,歸入過去形成的案卷內,并在原檔目錄和卡片內注明,將卡片轉到死亡人員目錄內,以便統計掌握。
第三十二條鐵路、交通、林業、民航和邊防等各專業的公安派出所的檔案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