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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應急公共安全體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資料。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城建檔案館)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負責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全市城建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工作遵照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確保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城建檔案主要是指以下各類檔案: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城市道路、廣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環境衛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檔案;
2.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軌道交通、供電、電信、郵政、廣播電視等工程檔案;
3.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公路、水運、航空、港口、管道運輸等工程檔案;
4.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各類工業建筑和住宅、辦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商業、金融、保險、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5.園林綠化、名勝古跡建設工程檔案,包括風景區、公園、綠地、苗圃、古樹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紀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異石等工程檔案;
6.環境保護工程檔案,包括環境治理項目、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等工程檔案;
7.水利、防災工程檔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檔案;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9.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二)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人防等部門和風景名勝管理機構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城市建設基礎資料和科學研究成果檔案,是指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城市地下管線檔案,是指市區范圍內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第七條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形成的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城建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時限移交市城建檔案館。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移交;其中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
(二)新建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更改、報廢、漏測部分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每年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
(三)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城市建設基礎資料和科學研究成果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全部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市城建檔案館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第八條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是附有產生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的檔案資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圖、所處城市位置圖、統一坐標系和高程系的實測數據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是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的責任單位,應當與市城建檔案館簽訂建設工程檔案責任書,接受市城建檔案館有關城建檔案管理方面的業務指導。
建設單位應當將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齊全,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CJJ/T117)要求整理和匯總,并完成工程檔案整理立卷后歸檔。每項建設工程應當編制一套電子檔案,隨紙質檔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檔案館。電子檔案簽署了具有法律效應的電子印章或者電子簽名的,可以不移交相應紙質檔案。
產生建設工程資料的各單位還應當按照前款規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資料的歸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條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市城建檔案館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涉及交通、港口、水利等專業工程的檔案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屬于重點建設工程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重點建設工程檔案驗收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市地下管線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地下管線普查和測繪,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并做好更新和維護工作。普查和測繪所形成的紙質城市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應當定期在市城建檔案館備份。
各類地下管線的權屬單位在新建地下管線或對原有地下管線進行局部變更、改造以及廢棄、停用時,應當據實編制地下管線檔案或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線檔案,并及時向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提供相應的管線竣工測量信息,實現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管線信息的動態更新和準確性。
第十二條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集中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市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市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鑒定、統計和編研工作,并按照城建檔案的有關規定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應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市城建檔案館和產生城建檔案的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保密管理制度,凡涉及國家秘密的城建檔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嚴防檔案散失和泄密。
市城建檔案館應當根據國家關于檔案保密、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和公共安全的有關要求,合理劃定城建檔案的開放和控制利用范圍。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國家安全的檔案,以及與城建檔案形成單位和個人有明確約定的,應當實施控制利用管理。
對按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開放的城建檔案,市城建檔案館應當積極收集、整合城建檔案信息資源,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政務網構建市城建檔案信息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城建檔案的相關查詢服務,在提供城建檔案目錄信息查詢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可對城建檔案具體內容查詢與下載的服務。
第十五條城建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相應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知識,接受專業培訓后上崗。
第十六條城建檔案保管應當設有專用庫房和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庫房內應當保持適當的溫度、濕度,應當有防盜、防火、防光、防潮、防塵、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十七條城建檔案管理應當科學規范,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實現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不斷提高城建檔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
第十八條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重視城建檔案歸集和移交工作,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按規定及時移交市城建檔案館。
第十九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